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呂孟達 被告 商用
張春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30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蔡明宏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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