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茅雅玟具保人王瑞安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具保人之姓名「茅雅玟」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瑞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3
二、經核本件具保人之姓名應為「王瑞安」,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姓名「茅雅玟」之記載,顯係「王瑞安」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黃杰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