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38號聲請人 林英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09年7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鄔琬誼┌─────────────────────────────────────────────────┐│本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38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陳彥錫 、江││109年2月21日│未載到期日,│3,260,000元│CH570963││││ 欣蓉 │││視為見票給付││││├──┼─────┼───────┼──────┼──────┼──────┼──────┼────┤│2│陳彥錫、江││109年2月21日│109年3月31日│2,850,000元│CH570962││││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