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56號聲請人 陳再成 即成代企業社代理人 蕭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4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4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鄔琬誼┌─────────────────────────────────────┐│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吳守企業有│第一銀行丹│109年8月25日│82,509元│NA0000000││││限公司-吳│鳳分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