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673號債權人 黃永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郭文聰 之全體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文聰之全體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務人郭文聰之全體繼承人等人業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家事法庭106年繼字第1808號准予備查在案,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