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3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013、3705、5208、7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及第321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民國96年5月16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8月2日裁定羈押期間自96年
8月16日起延長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再於同年10月12日裁定羈押期間自96年10月16日起延長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惟已於同年96年11月29日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上揭罪名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筱琪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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