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添煌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字第11560號、99年執聲字第3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添煌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陳添煌違反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