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瀚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許文瀚(下稱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三二五○號、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定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六月,然依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三規定,應適用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爰併就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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