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6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千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美吟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8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
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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