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原告 吳瑞香 被告 楊和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9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正忠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