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92號債權人花蓮縣秀林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金清彩 債務人 王長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肆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七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八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三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