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小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594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告 楊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區○○○街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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