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保險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朱展玉 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 律師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訴訟代理人 林彤 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函詢本件收治上訴人住院之醫師關於上訴人於住院期間之病症及診療內容是否必須住院之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譚德周
法官施盈志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