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保險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朱展玉 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 律師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訴訟代理人 林彤 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