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振豊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任婉筠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振豊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任婉筠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