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53號聲請人 張煌聖 上列聲請人張煌聖因與相對人 陳氏 金馥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張煌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誤繕相對人姓名為陳氏金「鑾」,故請具狀更正當事人欄相對人姓名。
二、請提出陳氏金馥之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
三、本件債權證明為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同見票即付,為明債務是否已屆清償期,應具狀 陳明 是否已對發票人提示?若是,提示日期為何?或另提出約定清償期為108年3月21日之事證。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