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原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原交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柏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柏瑋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柏瑋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認其中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另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則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黃政忠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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