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54號原告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代表人 章元勳 訴訟代理人 黃振榮
林品絮 李彥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王俊杰 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顏珮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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