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林○○(真實姓名住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陳○如(真實姓名住籍詳卷)
林○毓(真實姓名住籍詳卷)被告 楊連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游皓婷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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