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8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葉子欣 債務人 曹宇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995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4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
95、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0、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1月5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095,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220,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345,自民國112年5月5日起至民國112年8月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69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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