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457號聲請人 廖淳聆
廖偉瑜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周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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