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49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 吳錫堃 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錫堃(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同)之除戶謄本,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外)祖父母之「最新」戶籍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前已陳報者,毋庸重複提出。
二、被繼承人吳錫堃「完整」之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均須詳載,並註明出生年月日、存歿。如無,亦註明「無」)。
三、「具體敘明」本件有何符合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之「無親屬會議」、「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得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周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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