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408號債權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八八六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另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計算之利息,及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三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