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96號原告 林寶惠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複代理人 李祐銜 律師被告東和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淑津 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複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被告 李宗 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3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