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87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871號上訴人 廖少華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被上訴人 陳雲峰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金吾法官黃炫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