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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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871號上訴人 廖少華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被上訴人 陳雲峰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黃炫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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