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01號原告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法定代理人 黃清結 特別代理人 丁俊 和律師被告 王興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屆時請原告提出聲明請求返還之文書目前仍確實存在及原告為合法文書權利人之依據(即文書作成者係於何時何地交付上開文書予何人,取得文書所有權之過程為何),以利本院調查。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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