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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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30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