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36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3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3月18日下午4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漢章
  書記官 林木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點零九
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木村
           法 官王漢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木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