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43號原告寰泰運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鈞皓 訴訟代理人 柯惟升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林子昱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林子昱之住居所,於法未合,應予補正。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593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