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李明賢 被告 謝慶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周欣怡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