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44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嬿姝選任辯護人錢政銘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嬿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嬿姝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