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秋
陳倚娒 被上訴人即被告 馬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234元(以上訴人各自請求被告再給給付之金額為準),均應徵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各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