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3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05.21│96.05.21│96.05.21│96.11.25││年月日│││││├───────┼──────┼──────┼──────┼──────┤│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6年│士林地檢96年│士林地檢96年│士林地檢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13│度毒偵字第13│度毒偵字第13│度偵字第454│││64號│64號│64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849號│849號│849號│496號││事實審├───┼──────┼──────┼──────┼──────┤││判決│96.12.11│96.12.11│96.12.11│97.05.22│││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849號│849號│849號│496號││├───┼──────┼──────┼──────┼──────┤││判決確│97.01.17│97.01.17│97.01.17│97.05.02│││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647│度執字第1647│度執字第1647│度執字第4366│││號│號│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