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非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非抗字第3號再抗告人甲○○
樓非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就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之再抗告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湯美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鄭麗兒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非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非抗字第3號再抗告人甲○○
樓非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就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之再抗告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湯美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鄭麗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