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上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上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民國97年度上易字第250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楊貴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