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1750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