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91號原告政鑫工程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大武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複代理人 李怡馨 律師被告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雅貴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 律師
陳羿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於言詞辯論期日由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終結,嗣被告委任訴訟代理人,向本院具狀答辯並聲請調解,經本院致電原告訴訟代理人,其表明同意調解,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為合理解決兩造紛爭,利用訴訟外解決紛爭機制,本院認亦能有效保障兩造程序選擇權,本院認於宣示裁判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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