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辰浩
余宗保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吳政緯律師被告 林晏齊
宋依親
周鋐文
黃勁揚
卞志豪
卞志龍
操昆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原記載之「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記載之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顯與審理期日所定之宣判日期及宣判筆錄不符,顯係誤繕,且不影響案情與判決本旨,爰依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林記弘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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