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46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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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4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466號原告 姜榮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元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年7月2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EL5UA9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111年8月10日111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駁回,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11月28日111年度抗字第49號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交通裁決之訴,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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