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曾淑嬌 即北晨水電材料行
相 對 人 浩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
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假扣押事件供擔保,嗣為取
回提存物,經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依相對人
公司登記地址為送達,所寄信件因無法送達而遭退件,其法
定代理人之住址又係於戶政事務所,足證聲請人已難以催告
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
信封等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
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經審核聲請人提出之
存證信函、信封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閱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基本資料,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之情形,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宇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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