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昭輝 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興稽徵所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68,0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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