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510號債權人 潘簡淑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進發簡進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務人二人各自應給付之金額。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三、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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