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 陳長明 兼法定代理人 陳香如 原告 吳秀碧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