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8號再審原告堂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童德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志承聯合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1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8,5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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