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6979號
債 權 人 龍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佳華 住同上
債 務 人 康進昇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8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936號得假執行之簡易判決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然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函命債權人於文到五日內補繳執行費,該函於同年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查,然債權人於屆期後,迄今猶未補繳執行費,是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