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9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板簡字第901號
原   告  楊秀霞
被   告  何長 ■h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板簡字第901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11月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家慶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街○○號1樓如附圖編號29所示紅
色部分、面積32點65平方公尺之建物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並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三
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伍佰
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2日向原告承租
坐落於新北市○○區○○街○○號1樓B室套房(下稱系爭房屋
,即如附圖編號29),雙方約定租期1年,自110年1月20日
起至111年1月19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9,500元,
於每月13日給付。詎被告自110年2月13日起即未依約支付房
租,遲付租金及水、電費共計達19,900元,經原告分別以存
證信函催告被告應於十日內繳清上開欠款及通知終止租約,
被告迄今仍未清償上開欠款,是兩造租約已於110年3月11日
終止,被告對租賃物即系爭房屋即屬無權占有,自應按月賠
償原告未收租金9,500元之損害迄交屋之日止,此部分併予
請求。為此,爰本於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
如主文所示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存證信函、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10年房屋
稅轉帳繳納證明、建物所有權狀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
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爰依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
將坐落新北市○○區○○街○○號1樓如附圖編號29所示紅色
部分、面積32點65平方公尺之建物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並應給付原告19,900元,及自110年3月13日起至遷讓返還上
開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9,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