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52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526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明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明雄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明雄漠視公權力之行使,所為非是,併考量其犯罪之手段、動機、犯後態度,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因疫情而遲延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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