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39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39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馮正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五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4年11月28日向訴外人遠傳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惟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尚
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補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
21,227元未清償,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而遠傳公司
業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揭費用及利息,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行動通信服務申請書
、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通知書、
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3頁),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
述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上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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