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78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張涵瑜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張涵瑜
被 告 單羿鳳 (原名 單承鳳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9,121元,及自民國9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4,588元,及
自民國95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廖芷儀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