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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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費用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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